在某些情况下,他人代为签署合同时,虽然并非当事人亲自签名并加盖指纹,但若代签字人和当事人均以指印确认,那么此等情形应当视为对代签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和追认。
原因在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无授权代理人为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倘若能够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认可与明确追认,那么该等民事法律行为便可被依法确认为效力充足无疑。
除此之外,如果代为签署行为完全是经由被代签人书面授权委托而来,那么基于这一前提条件,所签署的合同无疑将被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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