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标准多头监管成难题
时间:2023-04-24 17:11:36 2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对控制扬尘早有法律条文。2000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但各施工单位扬尘控制参差不齐的背后,却存在着共性的监管难题。

与企业生产过程的水、大气污染物有明确的排放标准不同,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的排放没有标准。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范某某表示。

在专家看来,这是因为扬尘不像其他污染物那样由一个排放口排放,而是分散在空中,扬尘本身在不同地方、不同季节区域也有不同的本底值,像相邻的几个工地之间,上下风向不同,扬尘的值也可能不同,即使有了标准,有时难以认定是谁排放超标。

目前扬尘不存在超标一说。所以对扬尘的控制仍停留在按是否有执行控制措施进行查处,而不是看排放量是否超标。中山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道:因此,我们只能在规范企业的行为方面开展工作,如要求其100%做到围蔽、洒水等。

在行为的规范上,去年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中也强调,要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的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内容包括:严禁敞开式作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的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广州、深圳、佛山近年也相继出台地方方案。然而,在上述扬尘控制的整个链条上,却牵涉到众多的部门。根据政府职能分工,建筑工地的施工归住建部门监管,道路冲洗保洁归由卫生部门主管,而余泥堆放场的管理由城管负责,监督运泥车是否超载是交警部门的职责。此外,市政道路和公路的施工、围蔽则是由交通部门监管。

一些地方环保局人员透露:虽然环保是牵头部门,但日常监管、查处都需要多部门合作和协调,难以形成常态。

据悉,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涉及扬尘的罚则——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有环保专家坦言,上述罚款标准仍然偏低,几万元对大型混凝土、煤场、建筑道路施工等大型企业来说,能否起到震慑作用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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