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构成要素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构成要素: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贩毒案是否人赃俱获才能定罪
视情况而定,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尤其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的言词证据具有变化性,行为人可能因此而否认指控。所以多数情况是需要人赃俱获,但如果证据确凿充分,没有当场收缴到毒品,也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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