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财富,包含继承所得以及接受他人赠予的财产(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排除在外的情况之外),均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若娘家出资购置的房产发生在婚姻持续期间,且此房产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了投资或实际使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应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特别指出了一种特殊情形,即由一方在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产权证书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也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如果某套房产是由一方在婚前租赁,然后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不论房产证上署名的是哪一方,这套房产都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娘家出资购置的房产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房产是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就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按照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