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在在专利申请问题上采取的是在先申请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个专利权。再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之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
如果对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有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专利法只能授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外一些国家,一般对此都存在着两种原则,第一是先发明原则,此原则是指:几个人或者单位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不论谁先提出申请,都将授予最先发明创造的人或者单位。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此原则。。第二就是先申请原则。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的先申请原则,我国自专利法1985年.4.月1日颁布以来,一直沿用的都是此原则。这一原则在专利法第九条优先规定,有了明确的体现。
此原则的优点如下:
1.可以让专利创造人高度重视专利申请的及时性。
2.在自己的发明创造出来后,尽快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保证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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