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先违约谁先提出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3-03-08 09:21:43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谁先违约谁先提出解除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对于违约方来说的话本身就是属于过错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然后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来进行确定。违约责任是基于没有履行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但是合同在我们国家是指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法律性质,法律概念完全不同。合同的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和支付违约金不同,并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仅仅是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仍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后,不需要再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其中单方解除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有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权。其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不能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二、二手房售卖合同违约金

1、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多少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2、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3、违约金的执行是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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