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能否追究责任
时间:2023-05-07 21:13:00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9年3月,一家公司从一家工厂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设备,合同规定,该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付款。一家工厂派人催促公司付款,得知公司已经负债累累。为了避免负债,半个月前,公司将全部营业收入及相关资产转让给股东,现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请问工厂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分析:

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法律规定,即揭开公司面纱,因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债务承担人的身份,将公司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下。从本质上讲,他们把公司作为处理债权人债权的工具,从而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及相关资产转让给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一个“空壳”,使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务,阻碍债权的实现,违反《公司法》,侵害公司人格。因此,工厂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要求股东支付才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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