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是什么
投毒罪,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没有区别。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
投毒罪的认定:
1、投毒罪与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毒罪。
2、投毒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二都虽然在危害后果方面相似,但是却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毒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罪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将有毒物质投放于饮用、食用等特定物品中,而且该投毒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物质等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投毒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第四,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同。投毒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只能出于过失。
三、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投毒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定罪时该如何区分?
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投毒罪名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二个罪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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