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在国内外设立代表机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其代表处开展和联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代表机构是指国内外保险公司为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而设立的机构。保险公司应负责其代表处的所有活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代表处是总公司设立的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处的职能是调查研究、收集信息,为总公司提供保险信息,发挥总公司与居民的沟通联络作用。总公司一般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代表处。代表处将了解情况,打好基础。条件成熟时,他们将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代表处和分支机构都是总部的机构,但性质不同。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登记,领取违法人员营业执照,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但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间接经营活动,取得登记证,不能直接开展保险业务。它们的规模比树枝小。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代表处虽然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但其活动与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因此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从整体上把握代表处的设立,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还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掌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同时,这一批准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处时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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