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损失可以在所得税扣除吗
时间:2023-06-25 11:43:09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拒绝

鉴于企业破产已无法再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债务人可就债权人未交付发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要求将交付货款的债务与收取发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抵销。

债务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未就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又未要求行使抵销权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二、破产企业的行政罚金是否属于债权

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三、企业要怎样处理坏账?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坏帐是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企业发生坏帐,造成坏帐损失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企业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①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②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③债务人较长时期内(如超过3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售百分比法等,具体彩何种方法可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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