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这种不判处刑罚,除见于三十二条的“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定外,在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等九条刑罚条款中,均规定为“免除处罚”。但通常在阐释法律概念的时候,“免予刑事处分”同“免除处罚”被视作同一概念。
法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有: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预备犯;
(4)犯罪后自首的;
(5)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中国刑法中通常将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或者与从轻、减轻处罚并列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供量刑时选择适用。刑法理论上,免除处罚有“法定免除”和“酌定免除”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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