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规定下列四种情况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1、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当事人首席仲裁员的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4、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人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选择仲裁员。
仲裁较之诉讼,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法官",也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公道、正派且水平较高,足以给案件做一个公正的裁决的仲裁员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自案件移交仲裁庭后,仲裁庭就居于中心的地位,起着指导、主导、裁判的作用。仲裁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挥、主导和管理仲裁程序,以便仲裁程序顺利、快速地进行;二是处断当事人间的争议,公正独立地解纷止争,仲裁庭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就当事人间的实体争议,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因为仲裁的一裁终局性,所以选择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
在选定仲裁员时,当事人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仲裁员的水平。仲裁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一个公平合理、令人信服的裁决。大部分仲裁员是律师、离任法官或其它方面的专家,当事人可以从过去在日常的业务中所了解到的有关情况,或根据自贡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来判断仲裁员的素质;
(2)仲裁员所精通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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