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延期赔偿能要到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若您与卖方在房屋交易合同中未明确迟延办理房产证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面前限届满仍无法获得房产证明书时,除非您与卖方另作特别约定,否则卖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无具体违约金或损失金额的书面商定,则可依照已支付房款总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利息的计费标准进行赔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房开虚假宣传怎么赔
对于开发商因虚假宣传导致的损失赔偿原则,需以实际损失为准则进行核算。若实际损失无法精确计量,参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为准。如果开发商违反承诺且构成虚假宣传,应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双倍返还定金和损失赔偿。如卖方通过欺诈手段,故意提供不实信息骗取受害人财物,则可能触及到刑法,需要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在此类案例中,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需根据消费者要求,以消费者所得商品或服务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如赔偿数额未达500元,应赔偿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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