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以证据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真实充分的证据是指:
(一)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
(二)每个终审案件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消除;
(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已经确定;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律,从证据中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结论。
总之,在综合考察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基础上,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从“情节特别严重”的角度出发,比较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性质、同一性质不同案件、共同犯罪中不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为社会危害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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