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是:
1、人民检察院是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检察院可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行使检察权。
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检务督察的职责是什么?
检务督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察检察机构、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
(二)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
(三)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四)承担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六)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务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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