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及销售商若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虚假成分,用低劣的替代优质的,或者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另外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了二十万元但没有达到五十万元,那么将会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额外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而当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但不足二百万元时,刑罚将升级到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仍需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最后,如果销售额高达二百万元甚至更多,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间,同时还必须额外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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