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犯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追诉标准
行为人只要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原则上即可以立案并予以追诉。
认定本罪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看行为人使用的对象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如果是非间谍专用器材或者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以外的其他间谍专用器材,而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近些年来出现的所谓“高科技”考试作弊工具,很多采用的是普通无线电技术的微缩版耳机、话筒,它们和间谍专用器材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轻易认定为本罪对象。从程序上来说,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需要经过国家安全.部门来确认;
2、看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方式。如前所述,本罪的客观行为实质上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活动。因此,行为人虽然使用的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如果并非进行窃听、窃照,而是进行公开录音、拍摄影像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3、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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