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做工伤鉴定一定需要等到取钢钉吗
时间:2023-07-24 22:44:33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骨折做工伤鉴定一定需要等到取钢钉吗

骨折做工伤鉴定一定需要等到取钢钉。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应当取钢钉的,未取钢钉伤情尚不稳定,需要取出后再进行鉴定;不需要取钢钉的,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即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不存在取出还是不取出等级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骨折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以及赔偿标准

先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才能得到。买了工伤保险由保险赔付,没买的话由公司全额赔付。

三、如何去做工伤鉴定步骤是怎样的?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鉴定版出具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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