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腰脊髓损伤的伤残等级
时间:2023-08-06 03:44:16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识别腰脊髓损伤的伤残等级

脊髓损伤分为5级:

1.1级:脊髓受到严重损伤,平面以下感觉运动完全丧失。

2.2级:脊髓不完全损伤,平面以下任何部位都没有运动功能障碍。

3.3级:脊髓损伤后,神经平面以下运动功能保留,有微弱肌力。

4.4级:轻微脊髓损伤,运动功能保留,肌力大于三级。

5.5级:脊髓没有明显损伤,运动感觉功能正常。

二、怎样处理对伤残鉴定等级的异议

处理对伤残鉴定等级的异议的方式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会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伤残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

1.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

2.鉴定委托书;

3.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4.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n(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n(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n(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n(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n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n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n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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