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事实收养公证并了解相关手续
如下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手续: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收养公证所需要以下材料:公证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关于收养的协议等。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三、收养人解除关系流程
收养人解除关系流程如下: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民政部门审查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意义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过证明属实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确认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全文8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