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由区政府统筹,其中5%用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用于成本支出及基础设施建设。
2、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用地改造为商业、旅游、娱乐用途的自行改造项目,按照确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缴交的出让价款的3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
3、市属、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将旧厂房自行改造为商住混合或商品住宅用地的,在确定的标准缴纳地价后,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