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教育设施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人在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处罚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3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