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不在刑事和解范围。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罪名,不在和解范围内。
刑事和解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就是侦破案件,查清事实和搜集证据;
判定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其基本职权,法律也没有赋予侦查机关调解的权利。
在公众场合推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众场合推人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寻衅滋事处罚如下:
1、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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