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
3、从债务中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债务。
什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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