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时间:2023-03-31 18:42:44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是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存在的误区:

1、先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会据此作出对原告的不利判决;

2、父母离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

3、共同债务纠纷,只要一方不知情,就可以不偿还;

4、离婚协议只要签字就会生效;

5、离婚的其他误区。

一、探视权是否有权拒绝法律的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拒绝探视权。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协议上未写探视时间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上未写探视时间只要是合理的探视,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探视权起诉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探视权起诉需要的资料有:(1)双方的身份信息;(2)离婚证;(3)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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