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需要多久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具体的时间问题要看程序的具体操作。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土地的,必须要依法申请使用。但是,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按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范围内,具体建设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
一、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表示由县、市政府土地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以及原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
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应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时进行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政府,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表示由县级以上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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