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变更名称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名称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法定代表人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业务主管单位改变;
2)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3)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内部程序。
4.修改章程
1)章程的修改内容必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相符;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章程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变更住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变更开办资金
1)开办资金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变更业务范围
1)业务范围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业务范围的内部程序。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来宾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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