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程序。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改变;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5、变更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6、变更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按照章。
二、贺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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