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审查期限怎么处理?
时间:2023-08-06 08:44:51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的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

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要求如下: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是被告。由于受诉法院一般是原告起诉时选定的,因而,很少发生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被告参加诉讼受被动应诉,因而大多数管辖权异议时被告提出的。对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意义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为其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满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视为无意义和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3、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审中提出。在二审、重审、再审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只能选择和应诉的法院,不能选择上诉法院、重审法院、再审法院虽然第二审程序中也有一个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问题,但从立法本意看,当事人在第二程序,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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