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有一案,abc三人合伙开了一物流公司,现a作为司机,在运货过程中致人死亡,后a在看守所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a履行后,bc不予承认,认为他们并不知情。
请问,现在a是否可以起诉bc,向他们追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呢?如可以,a是否应多承担责任呢?另外,如果确实是a因在看守所无法向bc二人通报,bc能否以此抗辩呢?或者是bc认为,a是因为想减轻刑事处罚,所以在协议中多赔偿了受害人?
律师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合伙企业应否分担A的损失。
一要看合伙协议有无相关的规定,如没有,那要看A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合伙企业应否为A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案情,如果A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A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其产生的关于财产方面的责任,应由合伙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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