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者如果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2.若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一)在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所驾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仍继续驾驶的;
(四)明知所驾机动车为无牌照或已达到报废标准仍继续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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