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债务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当发生个人债务纠纷的时候,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申请支付令等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处理途径。如果自身的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民法典》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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