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急救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指的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误工费。
三、护理费
指的是受害者在抢救期间需要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
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用。
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在常州或江苏地区,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友情提醒,上述赔偿项目并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亦会随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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