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二、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
三、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特征
1、主体的专属性,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承租人来行使;
2、客体的特定性,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客体是租赁物——房屋;
3、权利内容的受限性,即承租人应在同等条件下方可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4、权利的对抗性,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仅可以对抗出卖人,而且也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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