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将“关联方关系”定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之间的关系,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制的企业不仅因为受国家控制而相互关联《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如下:一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公司。违反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其表决权受到限制
(1)内部转让条件的限制,因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的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于重视人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存在的基础是股东之间的互信没有改变。因此,对内部转移要件的规定不是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股东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同意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原则上,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附加其他条件(3)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个人合作的性质,而股东的个人信用和相互关系直接影响着公司的风格乃至声誉,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它大致可以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法律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转让,特别是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本质上讲,契约约束是一种独立的约束,其基本特征是法律对转让约束没有刚性要求,而是将问题留给股东自行处理,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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