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琼、游*佑、吴*英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以诽谤罪分别判处范*琼有期徒刑二年,游*佑、吴*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范*琼知道严*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特别是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后,仍然捏造严*玲系警匪轮奸致死,先后两次指名道姓、杜撰文章发到互联网上。
上诉人游*佑、吴*英明知范*琼的网文是虚构事实,仍然共同制作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三上诉人制作和散布的网文、视频引发网民广泛关注,引发多家门户网站纷纷转载,许多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大量网民点击、跟帖,信以为真,谩骂、诋毁被害人、政法机关和当地政府。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给被害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诽谤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范*琼等三人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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