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头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
二、包头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条件
1.抵押财产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明确;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一致;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6.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已实地查看;
7.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
8.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9.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包头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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