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造成公民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律师提起诉讼,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标准赔偿受害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重大损失应当仅限于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此作出的解释,即一般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就是物质性损失,应当排除非物质性损失,如精神损害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解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应当是可以量化的损失。在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八个罪名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外,其余犯罪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才成立犯罪。
因此,从立法的精神上看,此罪中构成犯罪的条件所需要的重大损失应当是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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