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占小便宜,一女子连续五天在同一家超市内盗窃。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杨某,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今年年7月7日至10日间,每日20时许,杨某均到霞浦县三沙镇某超市盗窃,共盗4次,盗走面膜、面纸、抽纸、卷纸、连体皂、洗衣皂、大白兔奶糖等物件。
7月11日19时许,杨某又到该超市盗窃,盗得连体皂、洗衣皂、卷纸、蚊香等物件,欲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当场抓住并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5次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盗超市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264条,多次盗窃即涉嫌盗窃罪。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只要多次盗窃到财物,无论数额多少,都涉嫌盗窃罪。
超市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6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