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库存商品还能否销售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作为对价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后,商标权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仅取得商标使用权。
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2、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仍未售出的产品,投入了资金、人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其带来损失,因此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减少自己损失的一种自助行为;
3、库存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对许可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生效时间;
(12)对方签字盖章。
一、商标许可备案须知
1、商标许可备案需提交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委托代理机构的还要盖上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实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地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合同书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2、商标法对商标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适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客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证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表示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通过一份和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上表示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以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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