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业务招待费用只能进行调整增加,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中有60%必须满足不超过其营收的5‰这一条件后,才得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在此基础之上,针对业务招待费用,企业应该按照销售收入总额乘以6%这个公式来计算可能的额度,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远超这个预算,那么就需要根据预算和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调减。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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