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受害人,在案件中遭受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的伤害,但是,却得不到什么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还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面两个司法解释,强奸案件受害人就不能针对精神损害方面得到赔偿。
在生理方面也不能得到赔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是,具体到强奸案件中,强奸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最重要的伤害是精神上的,而身体上都没有明显的伤害(如果受伤治疗所花费用可以向被告人主张),这样,也就得不到什么赔偿了。
一、非法集资受害人如何处理?
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
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单独起诉吗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刑事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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