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在详细了解和剖析相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所具备的证据链条之后,方能进行确切的判断。倘若某人在任职期间,擅自将所在公司的资金挪作他用,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触犯法律规定的程度,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换句话说,如果这个人是公司层面的主要领导人或具有管理公司财务资金的实权人士,然后私自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并将其用于个人生活领域中的消费需求或者商业投资等非合法目的,这便可能构成一宗挪用资金罪行。
然而,假如该人虽然身为公司高层领导或是拥有财政大权的人员,但却将公司的资金出借给其他第三方,或者将这些资金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所需的合理开支,那么这样的行为或许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仅仅被视为一种普通的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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