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怎么办理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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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异地是不可以办理的。
受理条件:公民因身份证、户口簿遗失或特殊情况需要,本人或代办人可以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注明:
1、公民从事有关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的,公安机关无需再出具户籍证明。
2、非当事人或该家庭户内的人员,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出具户籍证明。
二、出具户籍证明说明
1、公民从事有关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的,公安机关无需再出具户籍证明。
2、申请人申请办理迁出外省户口事项,外省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的。
3、对非当事人或该户内中的人员,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户籍证明。
4、户籍证明可打印或手工填写。字迹要清晰,填写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不得打印与手写混杂,不得涂改,证明须有承办人签章和出具日期,加盖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5、户籍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历史或当前身份状况、生死存亡状况、迁移轨迹、注销情况、亲属关系等,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户籍证明。
三、提醒事项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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