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如下:
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
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
3.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一、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有什么限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也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1、限制股份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二、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指的是什么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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