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必须自动投案;第二,你必须如实供述你的罪行。关于自首的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十多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具体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3)犯罪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只有在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质疑、教育后,才主动说明自己的犯罪。;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愿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在亲友的劝告和陪同下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
(8)犯罪后自愿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说明自己的罪行;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仍在一般调查询问中主动说明自己的罪行;
(11)在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此外,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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