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赋予的权利是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称为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在其受保护的国家内视同在该国的直接注册。
当然,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指定的各保护国家要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保护申请。如果申请保护的商标即要求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国际注册部登记之日起1年(或18个月)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国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申诉;若在1年(或18个月)期限内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该商标就已得到保护。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仍为20年,但根据《议定书》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今后依《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均为10年缴纳一次费用。如现已依《协定》进行了国际注册的商标,且要求保护期间限为10年的,待10年期满后,仍需要在有关国家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费用。如要对依《协定》已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后期指定,应缴后期基础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
商标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范围也可以扩大。即商标取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扩大其商标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把该项注册扩大到其他商标尚未取得保护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有效的商标,也视同在有关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直接注册。
据统计,1991年底,中国企业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59家企业,国际注册商标为59件;到1994年底,国际局受理中国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的已达5193件,其中已核准的商标达到30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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