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对此并无争议: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626条的规定,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处理,而结合《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按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买卖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标的物的价款存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确定合同价款;如果对标的物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则应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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