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发布))
第五章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九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属于本地户籍;
2、年满60周岁;
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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