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行窃取军事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3-08-18 18:02:57 4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的判刑: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行为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密,不论哪种形式,只要能让无关人员知悉军事秘密的内容,均属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时,泄密行为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如误用明码电报拍发秘密电文;也可以不由行为人直接实施,而是由他人直接实施,如行为人违反保密法规将秘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被盗或者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泄密结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属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军人,如机要、通信、保密人员等,也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而且不论他们是通过职务活动了解的军事秘密,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将军事秘密泄露。

按照本条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战时泄密的,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的,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等。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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